青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 青岛轻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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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9
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赔偿的项目有以下十一种类型,依据《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
(1)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纠纷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5)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疾用具费;
(7)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
本案要旨:现行道路交通法律为交通事故构建了两个规范机制:损害的转移;损害的分散。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通过保险进行损害的分散,也无权进行损害的转移,否则会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必须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做出限缩性解释。
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在其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又构成。受伤职工依法有权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亦有权主张待遇,但受伤职工已经取得的民事赔偿款在其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保险条例》中规定伤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项目支付标准需适时调整,在审理涉及待遇的民事案件中,对长期待遇项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依据判决作出时的支付标准确定相应的待遇项目支付金额;另一方面明确判决结果附条件的可变更性,即如果判决结果作出后长期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被依法调整,则依据调整文件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支付金额,并作为判决履行或执行的内容。
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
本案要旨: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不能构成相对的第三者
本案要旨: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不同,责任保险不以被保险人实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为条件,而是以被保险人的无形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必须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为赔付条件。因此,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构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其他非责任的财产保险获得赔付。
多长时间作出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