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版权侵权纠纷律师 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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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版权侵权纠纷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8
民事纠纷类型
类是家庭纠纷类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宣告、宣告失踪、撤销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监护、撤销监护人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继承法律规定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向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民事审判庭观点: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1、不动产物权的立案问题。《物权法》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时间,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物权法规定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动产物权涉及登记的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处理存在争议性。
2、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判断。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对其归属的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不动产登记簿虽然是权属,且有公示效力,但其力并不是处于的地位,对不动产物权的,并不仅停留在登记簿上,还是应该还原真实。
在当事人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状态不符,也就是登记簿记载人虚假,其确实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人的情况下,应该支持该诉讼请求。
3、异议登记失效的起诉。根据《物权法》19条规定,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在登记后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解释》进一步规定了15天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失效不影响的实体受理及审理。
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因此,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是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司法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审理程序,是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审理过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起诉至开始直到案件处理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