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师民事咨询 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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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8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显著改善。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随着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相应地波及到建筑市场及相关行业,造成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且呈现出涉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较强、法律适用难度的发展趋向。面临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保障发展与促进规范并重,维护诚信与提率并重,确保质量与实现公平并重,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规范和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坚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的矛盾纠纷,为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一审程序制度
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职能
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通过审民事诉讼程序就解决了。应当将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放在审案件的审理上,力争大幅提高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这对涉诉信访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之前,把过多精力放在了审判监督程序上,但抓好一审案件质量才是解决涉诉的根本途径。要通过落实《解释》这一契机,把一审案件质量抓起来。抓好一审案件的审判质的前提是明确一审程序的职能。一审程序的基本职能是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侵害名誉权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受理?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司法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审理程序,是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审理过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起诉至开始直到案件处理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