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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用
行 业: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6
办理条件】
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2、《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满足以上条例全部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审批
【所需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2份);
2、本人写的申请书(1份);
3、机构聘用;
4、申请人(复印件1份);
5、《书》复印件;
6、提供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
7、在羊城晚报或广州日报上发布遗失声明满一个月(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1份);
8、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以上提交资料复印件盖现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窗口办理流程】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载医师注册申请表,申请人提交注册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窗口办理,卫计局办事人员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退回),办事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卫计局办事员承办,卫计局科长签名,卫计局分管审批签名,办事人员打印证书、盖章,卫计局办事人员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
【网上办理流程】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载医师注册申请表,申请人提交注册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单位或个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在线申办,卫计局办事人员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退回),办事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卫计局办事员承办,卫计局科长签名,卫计局分管审批签名,办事人员打印证书、盖章,卫计局办事人员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
二、营利性机构的法律规定
个体机构是关系到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危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的分工,对个体机构都能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
个体营利性机构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据有:
1、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及其他有关,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2003年3月1日经中华共和国第370号令公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3、2000年7月18日、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城镇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根据《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2000]16号)精神,国家将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发布的,是有效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效应。
同时,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多次清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城镇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是在有效期之内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遵照执行。
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卫生院是我国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机构
条例全文
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条
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机构必须将《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
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
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六条
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七条
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的标牌。
第八条
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九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明书或者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机构不得出具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