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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西安私募管理人公司收购
行 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21-04-15
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大区别是基金投资主体不同,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满足特定基金投资群体的需要。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期望的客户,基金发起人为填补市场空白,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也是扩大基金销售规模的一种市场策略。
正是基金的这一特性,使基金这一产品合同有协议的性质,即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发起人协商并共同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及目标,而不是由基金发起人单方决定。也就是说,基金更注重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在购买基金的过程中,我们所应该考虑的一般是此基金的金额,是否是我们能够承担的。承担的东西有很多种,不知是金额还有相应的风险。我们都应该明白够买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金公司注册管理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三)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六)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八)各地的政策不同。
基金公司正常内容:
(1)名称登记。
(2)出资人登记。
(3)住所登记。
(4)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金登记。
(6)章程登记。
(7)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8)经营范围登记。
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编辑
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月7日起施行。《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办法》要求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电子填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登记备案承诺函。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求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并根据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经备案的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人员,除了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考试取得从业外,如其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也可以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对于管理人员,《办法》 要求诚实守信,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结合从业认定制度, 《办法》规定了从业人员执业培训要求。
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编辑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履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手续。
为方便投资基金管理人网上填报,协会制作了《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和《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步:管理人登陆系统
第二步:填写基金基本信息
第三步:协会办理
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完成备案
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
(1)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3)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公示。
(五)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的要求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符合如下条件:
(1)未曾为该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2)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4)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近三年未受到证券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