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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天津房产交易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5
根据法律规定,轻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受以上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咨询:刑事案件:会见在押人员、取保候审、出庭辩护、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爱理。
二、接受委托。
1、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律师事务所或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其执业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
四、出庭。
1、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2、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
3、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提问、答辩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结案。
1、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2、对于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办理民商、房产、经济、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涉外法律、等各类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上百宗.现增添留学咨询及审核业务,并作为其主要的工作业务之一。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曾担任或正在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数十家,范围包括:部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私营单位、学校等。始终秉承一丝不苟的精神和勤勉敬业的,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的知识构成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著称,长期代理劳动仲裁会的各类案件,经验非常丰富。 同时代理大量天津劳动争议案件,本所中有3名律师为市内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我们对知识的把握和运用,堪称首屈一指。 我所本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条,诚信,,是我们永恒不变的座右铭。 为老百姓代理价格优惠!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机关或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机关、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起诉,不经过或者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机关控告,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