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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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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术全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律会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律会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老百姓消费的一些新型领域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比如金融服务、服务、教育服务、律师服务等,而这些领域近几年纠纷频生。
葛律师称,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定义比较模糊,没有明确保护的范围。
葛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家长状告某班的案子,在该案中,家长本来在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区为孩子选了班并预付了8000元。但上了几次课后,该教育机构就将办学点搬到了十几公里之外的其他区。家长向法院起诉,但终该案并未以消费纠纷处理。
葛律师认为,像这样的教育行为应该属于消费纠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
完善:消费者的定义应扩大
葛律师建议,应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就是消费者。
应明确将房地产业、医师、会计师、律师、银行和保险公司、教育培训纠纷等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为了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平和增进消费者福利。所以它的覆盖范围应该更大。
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途径,但这些途径却难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很难实现。
第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没有强制力。
第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行政机关没有对消费纠纷行政裁决的权力,也只能通过调解解决。
第四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是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与经营者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成本与繁冗的诉讼程序令消费者也是望而却步。
不足二:5种途径“不实用”
完善:成立小额索赔法庭
葛律师建议,在诉讼方面,首先是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成本、方便消费者诉讼,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
针对大部分消费纠纷诉讼面广、标的金额小的实际情况。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可以实现一审终审、独任审判等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诉讼标的较大、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的消费纠纷案件,可以对普通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变更。
比如,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法院暂不预收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时,再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这样能够实现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达到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
不足三:公益诉讼难上加难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
如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等。
个人面临着成本高、程序复杂、时间长等困难。
完善:让公益性团体有诉权
葛律师建议,建立团体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团体诉讼制度是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的团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公益性团体,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制度。
团体诉讼原告胜诉判决,团体各成员可以引用。团体取得受害消费者受让的请求权,诉讼结束后将所得到的赔偿,扣除相关的费用后,交付给让与请求权的消费者。
个人简介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6、刑事: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专注婚姻法───办理离婚案───保护客户隐私───老百姓的律师───诉讼实践经验丰富───律师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