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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滨州软件著作权申请时间
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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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软件的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后凭证。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材料。
5、从以上3、4点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
文件
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明;
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
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存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存:
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 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封存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就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具备民事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应当视为非专有。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
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材料。
一 软件著作权开发
选择提交的申请文件:
申请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要选择提交下面文件
1、合作开发软件-提交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下达任务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著作权人是自然人,有单位的,须填写非职务开发保证书及非职务开发书。
5、在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登记或版本号时,请填写原创版本说明(填写并加盖公章)
6、在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新增版本软件登记或版本号时,请填写新增版本说明(说明中列出较之前版本新增的功能,加盖公章)
(二) 开发完成日期栏:
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发表日期栏:
指着作权人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着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
4、下达任务开发:
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
(五)原始取得栏:
原始取得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文件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栏。
(六) 继受取得栏:
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着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着作权人转让取得着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着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如工商变更登记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范围栏:
范围是指着作权人取得的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的,应当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和主要功能做简要说明。
2、 应使用的编程语言及其版本号和源程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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