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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07
法律咨询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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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人向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人向义务人主张,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送达的。这时的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
支付令的受理、审查与发出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执行。
3.《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条: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应在法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非由强制清算或未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清算情形下,公司自行清算往往具有随意性。按《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债权人应进行公告,以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否则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如发现公司“悄悄”注销,可列全部股东为被告。
逾期举证以及相应的的法律后果
(一)逾期举证的审查以及不视为逾期提供的情形
对逾期举证理由的审查,是依法行使职权以保证当事人遵守举证期限、维护程序公正的要求,连接着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因此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对于逾期举证,应当责令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且在必要时,可以让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
而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视为未逾期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客观原因
比如,自然灾害等各种不可抗力所致。
2、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会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当然据此结果会享受相应利益,而其放弃这种利益是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既然规定了举证期限,当然逾期举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举证期限将形同虚设并不被遵守。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但是,若该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的,不发生失权后果,但是应当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2、非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发生失权后果,当时仍可以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进行训诫。
3、无论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增加的交通食宿、误工费用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均可以向逾期举证方主张赔偿,而对此部分费用可以支持。
对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理或者处罚的规定,更贴近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也便于督促当事人严格遵守举证期限,减少证据突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