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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消费者权益法律咨询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07
律师回法律咨询遵循步骤
1、登记询问人基本情况
对某些重大问题或案件的咨询,如询问人拒绝公开身份不同意登记的,律师可以不予解。
2、听取询问人陈述
2.1注意耐心弄清问题来龙去脉;
2.2关键情节和细节要作必要记录;
2.3听准问题的焦点、关键和实质。
3、注意观察询问人精神状态
对感情过激者要善于稳定其情绪,弄清其真实意图,找出问题症结所在。
4、审阅相关材料
注意询问人叙述有无有无依据,与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有无关联。
5、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有效的提问可以使叙述者省去不必要和重复的叙述,并叙述清楚问题的焦点所在。
6、综合分析
对了解到的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出具体问题实质,确定相关法律依据。
7、解
7.1要有针对性;
7.2要以法律为依据;
7.3用语要考虑到询问人接受水平;
7.4对案情清楚的解要内容具体可行;
7.5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劝说工作,不可激化矛盾。
有关商铺租赁期满的纠纷问题
商铺租赁期满,一般是指合同的正常履行完结,此阶段,容易发生纠纷的是关于商铺的添附物(含灯饰、空调、内部加装的装修装饰物等)、办公物品、证照注销以及续约等问题。
首先,关于商铺添附物、办公物品,承租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好租赁期限届满后,是自行拆除添附物并归自己,还是添附物归出租人,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容易发生纠纷,出租人有时禁止承租人擅自拆除添附物,但是,真无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承租人有权拆除带离;如果出租人需要保留的,则需要向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承租人不自行拆除而出租人又不愿意保留的,则出租人可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为此,为避免日后纠纷,尽量约定清楚。
其次,关于证照注销的问题,很多时候租赁商铺的承租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同一个地点仅能注册一个商事主体,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没有变更或注销以商铺为工商登记的,则出租人再行出租商铺将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尤其是新的承租人需要以该商铺注册营业执照时。对于该问题,理应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对于租赁期满后的续约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应该签订书面的协议,否则将视为无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将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一旦租赁合同期满,仍需要继续租赁的,则应该与出租人及时续签合同,而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合同期满继续收取租金而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其行为依旧受制于原租赁合同的部分约定,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等。
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的情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而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当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即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其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有互相协助对方,以使合同顺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指示义务,指给予对方以方便履行的提示义务;接受义务,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问题
首先,关于承租的地点,该事项的约定,一方面涉及约定管辖时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阶段还涉及出租人变更具体的店面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设计问题。其次,关于租金递增以及时间点的问题,这里需要关注的是递增的基数,是以月租金还是季度租金还是年度租金为计算基础。而递增比例及时间点,明确约定好则承租人可以预估租赁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问题,从而对于承租的投资是否可行作出预估。第三,关于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一般是确保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保证金,针对的是承租人单方违约或者损坏店面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等,该点要详列部分情况下做好兜底条款的设计。关于纠纷处理机制,则参阅本人另一篇文章《租赁合同诉讼关系的约定—法律救济与诉讼成本的纠结》,在此不阐述。第四,关于拆迁赔偿问题,为何需要提及该问题,理由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征收及补偿仅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一旦承租的店面发生征收,则国家是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该问题将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当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补偿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时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则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预期经营利益的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等,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如果没有约定较为详细及可操作性,则承租人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而实际损失的举证将比较难,发生诉讼时将会增加自己的举证成本。
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