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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丹东护手的MDRCE认证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07
在MDR 2017/745法规下的其他内容:
第17条规定,一次性器械的再利用只能在相应的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并应符合MDR规定。任何重新处理一次性设备或重新使用它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被视为多路复用设备的制造商,并应承担制造商的义务,包括设备的可追溯性。但是,目前只有一些欧盟成员国接受设备再利用并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特定Ⅲ类器械和Ⅱ b 类器械产品,在已委派必要的器械协调小组(MDCG)、小组前提下,同样可通过指令豁免在2020 年5 月26 日之前投放市场。
法规关于公告机构的要求(正文第35~50 条) 自2017 年11 月26日起适用,即公告机构在新法规发布后的六个月内即应开始进行相应的申请,符合要求后方可依据新法规开展符合性评估。
同时法规对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和MDCG 的成立也设定了期限,要求于2017 年11 月26 日前完成。对于成员国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设定期限为2018 年5 月26 日。
关于我国审评审批制度可借鉴的思考
基于对法规的研究,在审评审批及过程中认为有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是整体的理念,产品符合性评估程序中不仅包含技术文件审评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还包含对上市后计划及相关警戒数据报告的审核,且上市后责任明确。在产品上市之前即明确了上市后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并使得上市后有相应的依据。
近两年,欧盟加强了评价和上市后监督的要求。2016年7月,器械评估的全新文件MEDDEV 2.7/1第4版在欧盟会网站上正式发布。该指南明确了现有的一些要求,对于制造商如何进行一个健全、系统的评价,以及如何数据和结论的科学有效性有了更明确的。这也给制造商带来了新的挑战。
MDR
第17 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器械的复用只能在相应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且应符合MDR 的规定。任何对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即复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视为复用器械的制造商,承担制造商义务,包括器械的可追溯性。但目前只有部分欧盟成员国接受器械复用并具备相应的法规规定。
在此期间,仍然可以进行以下MDD的相关活动,例如产品变更及一年期内MDD新户的申请;现有MDD客户更新的相关活动;现有MDD客户更新的申请(包括提前更新的申请);现有MDD客户重大变更的申请期。虽然MDR的正式实施有延期,但是有例外情况如: · MDD产品的投放截止日期仍为2024年5月26日 · MDD产品供应截止日期仍为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