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请律师价格 市南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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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2
贿赂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九条 「贿赂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赂。第三百九十条 「贿赂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自首裁量的规范
根据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类。
1.一般自首。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司法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的传唤,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或单位投案的行为;罪行虽然未被司法发现,但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一般自首又可以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自首和视为投案的一般自首两种类型。《量刑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准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都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主体是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罪或者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判决构成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会《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行为,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应代之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排除属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个别案件中穿插实施合同行为和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应把握什么标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提起公诉要能获得有罪判决。对案件定罪与否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不宜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有些地方审查起诉部门从收案当日就自动对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是不严谨的,应当先收案,等案件实质审查是否需要变更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