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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2
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如实供述的裁判要旨
1.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司法,不同于自动投案。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第080号王**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
2.在行为人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第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5期))
3.犯罪嫌疑人在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期))
4.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第747号汪某故意、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
翻供辩解的裁判要旨
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第189号郭**等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
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第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支案、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3.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第705号李**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4.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第776号徐*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维达、周*故意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主体是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罪或者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判决构成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会《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定罪处罚。
组织罪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款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活动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三)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四)本罪是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的决定》所设立的罪名,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罪。
类是有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
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不是因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带来的危险所导致,仅是醉酒驾车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应数罪并罚。如行为人醉酒驾车后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以外的其他、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