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早期投资股权纠纷 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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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早期投资股权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02
为什么聘请法律顾问
1. 公司愈是在初创发展期,遇到的需要顾问解决的问题愈多,而且很多自己觉得很棘手的问题,到了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那里,不过是小菜一碟。更何况一位的法律顾问就是您的一个可信赖的朋友,也许会由于他的带给您意想不到的商业机会。
2. 公司发展的竞争环境中大量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和陷阱:合同欺诈和陷阱;商业活动或交易违法或非法;债务人逃债、废债、欠债;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版权)的纠纷;不容忽视的劳资纠纷;某些行政的违法或非法滥用职权,这些司空见惯的法律风险和陷阱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公司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于带来灭顶之灾。
3. 建立法律防火墙,截杀各种可能使公司运转陷入困境的。和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始终是贯穿公司企业从设立、发展、壮大到取得辉煌的成功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4. 在竞争酷的商场上,商业对手有法律顾问大力支持而我们没有,就像用大刀对付坚船利炮---显然我们就已先输一招。
5. 法律顾问作为的第三者参与商业活动,常常能更好的促成交易。
按中国人的传统,商业交易或常常是先朋友,后。但朋友之间,对细节上的利益安排和取舍,又常觉难以启齿。此时经由法律顾问出面解决则可两全其美,皆大欢喜。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的安全有效。
6. 的法律顾问就是公司鞍前马后的大将,护卫着公司快速扫除道路上的障碍为公司赢得更多的时间和机会!
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注意合同相对人的问题。实践中,有些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而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
关于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机制
《解释》第23条至第26条规定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机制。,明确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就公司法百五十一条款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股东请求向提起诉讼的类型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该类诉讼应为代表诉讼,故应列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为原告,列公司为第三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公司直接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解释》第23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第二,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机制。由于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缺乏具体操作规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属于实质原告,但由于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因此只能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而股东仅为名义原告,因此胜诉利益应归公司所有,对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后果如何负担的问题,《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依法裁判驳回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并且公司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有权依据股东的过错情况请求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配红利
判决的核心观点: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不予干预。所以,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认为:思*公司成立以来,盈利丰厚,截止2004年底,思*公司未分配利润已有1亿元以上,但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没有向股东分红。思*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占股比例小的股东的利益。故公司股东胡克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思*公司依法应向股东胡克分红。
二审认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在思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胡克以股东身份直接向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原审判决认定思维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的利益,并据此迳行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公司瑕疵决议被判决撤销、无效或后不存在后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陕西省民二庭《股权转让纠纷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
“由于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判决的对世效力必须符合公司法律关系的整体性、稳定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不存在的判决之溯及力,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上法律行为被判决撤销、无效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以公司决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如被溯及无效,将产生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公司法在对待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的行为时,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溯及既往,而应视具体情形尊重既成事实,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维护交易的安全。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我们认为应区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
1、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做好法律顾问服务的措施
1、制度保障
律师实行工薪制,因此真正做到了化分工、全所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实现了公司化管理。
2、人员保障
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汇集了国内外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
3、机构保障
设有12个部门和6个管理机构,设立了顾问事务部和法律顾问研究中心。
4、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范围覆盖所有法律领域,能够满足客户各种法律需求,真正实现全科式服务。
5、服务流程
积二十余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顾问服务体系,真正实现法律顾问服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化和规模化。
6、服务监督
设立完备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与反馈制度,确保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