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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南开专打离婚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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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1
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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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子小杨随杨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为宜。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理。老夏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此案提出了婚姻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否离婚诉讼?本文就此问题发表拙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离婚律师 (职业律师中的一种) 编辑 讨论
离婚律师,是指主要以代理离婚案件作为主要执业工作内容的律师。作为的离婚律师,其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处理当事人的事情纠纷,更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作为离婚律师,当然应首先是律师,即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取得律师执业证。除了前述条件外,作为离婚律师,还应对离婚所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比较的研究和把握,并辅之以丰富的处理离婚纠纷的相关经验。只有这样,才能胜任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或曰,才能更好的处理离婚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和正当利益。
因为离婚主要处理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因此,作为离婚律师,应按照所接受委托的事项,尽量在这三个问题上面,搜集对客户有利的证据,以维护客户利益。
离婚因为涉及人身关系,因此,法律一般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当然,如果出现的情况,比如住院,则所出具的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的证据,则当事人凭借此证据可以不出庭,但应出具书面的关于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的书面意见。
作为离婚律师,其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处理当事人的纠纷,更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第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依照上述规定,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其涵义亦出于此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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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由夏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上也无法实施),而是夏某之父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夏某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