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老牌的保税仓公司保税仓储 仓储维修 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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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肇庆老牌的保税仓公司保税仓储
行 业:物流
发布时间:2021-03-26
保税仓储货物存放期限
保税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储存期限满后,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长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延期手续应递交单证:
延期仓储协议;
《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
经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海关签发《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审核表》。
对超过规定的存储期限三个月仍不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申请项目
申请设立出口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币以上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具有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申请文件
出口仓库
《出口仓库申请书》
《出口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设立出口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口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的供进口货物储存而不受关税法和进口管制条例管理的仓库。储存于保税仓库内的进口货物经批准可在仓库内进行改装、分级、抽样、混合和再加工等,这些货物如再出口则免缴关税,如进入国内市场则须缴关税。各国对保税仓库货物的堆存期限均有明确规定。设立保税仓库除为贸易商提供便利外,还可促进转口贸易。
实施依据
《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华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3号)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