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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和航空公司对易碎物品损失均有过错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关键词:易碎物品;保护包装;货损责任;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托运易碎物品时,旅客和航空公司均有保护易碎物品的义务。旅客对易碎物品没有任何保护性包装,构成过错,需对易碎品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航空公司对贴有警示标识的行李在承运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双方对易碎物品均未尽到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谨慎义务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修正)》百二十七条款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遇到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时,如果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首先要知道该纠纷属于民航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的诉讼管辖,其次,诉讼时效为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起2年内,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确定不同的承运人带责任和诉讼方式,至于诉讼标的双方可以约定赔偿金额,而举证责任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运输合同纠纷,在2011年2月18日《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次修正的《民事案由案由规定》中,作为第案由,又有16个常见纠纷,作为第案由进行规定。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按照约定从起运点运输至终点,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