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海事海商律所-行业经验丰富
价格:500.00起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纠纷产生的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1、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争议。
2、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3、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拒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的争议。
5、由于非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纠纷,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理析,争议主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之争。物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船舶、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债权之争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行为问题上。
诉讼管辖的特征:
1、诉讼管辖是的管辖。
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
2、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
地方(除上诉审)无权受理案件,特别是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案件,必须由行使管辖权。违反管辖的规定作出的裁判可以导致无效。
3、诉讼管辖是中级为一审的管辖。
表现在不受诉讼标的限制,包括按标的额应当由或基层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基层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4、诉讼管辖是具有较多涉外管辖因素的管辖。
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侵权的发、结果地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公海水域;因扣押船舶等引起的管辖权与法定或约定的管辖可能确定不同国家的具有管辖权;各种争取管辖权的情形,如长臂管辖;国际惯例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影响,如密切联系原则等。
海商律师的案件业务操作指南:
章、总则
条 为了全国律师从事海商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海商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律师承办海商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律师承办海商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承办海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五条 律师承办海商案件,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或法庭上谩骂或者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六条 律师承办海商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委托人主体的有关材料。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一)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的;
(二) 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担任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三)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和风险告知书。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和再审,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标的物、接收款项和费用,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海商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并经中华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手续。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手续。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案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第十八条 律师在承办海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委托事项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者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在此文中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或在航运中、生产中、作业中等过程中发生的涉船涉海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笔者在多年海事审判工作中常遇到的以下几种海事案件人身伤害类型:
(一)船舶碰撞至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之间发生物理接触的直接碰撞和未发生物理接触的浪损等间接碰撞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结果有一方船员人身伤残或,或双方互有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二)船员兼船舶合伙人在海上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发生人身伤害即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某一合伙人故意或过失致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即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三)船舶修理致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承揽人、船主、船舶经营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或在修理自己所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或本人承包经营船舶的过程中因定作人指示过失或所修船舶的船主、经营人的指令过失导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定作人、承揽人、船主、船舶的经营人互有过错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船舶、修理厂(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船舶过程中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违规操作致自己本人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等。
(四)船员在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作业时造身伤残或
此种人身伤残或是指船员在工作时造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抢救落水者或船上财产时造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五)在海难救助中造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指在海难救助中造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六)在港口锚地或港区进行测量、勘探、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水下工程施工、建筑安装、拖带、驳运、装卸等发生的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七)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拖航中造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本船或第三人的船员等的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八)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造成所载旅客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