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筹划 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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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软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筹划
行 业:商务服务 企业日常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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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处于免征优惠期时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10年中,前2年免征期无实质影响,第3~5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3=3.75(万元);第6~10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5=12.5(万元);合计3.75+12.5=16.25(万元);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得税0×1+10×25%÷2×3+10×25%×6=18.75(万元);
选择2:用于产品研发--产品研发项目是据实扣除项目还是加计扣除项目没有实质区别。因为当年免征所得税,不管税前扣除多少,所得税额均为0。
根据上述两种选择,当处于免征优惠期时,应用于产品研发。
软件企业退税的税收筹划
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征即退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筹划思路
如何使用退税款,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着直接的影响。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即征即退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为企业留下了选择余地,从而提供了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软件企业应综合考虑是否处于优惠期、处于何种优惠期、研发项目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等情况,对退税款的用途做出合理安排,以求限度节省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取得即征即退款100万元,购置1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为10年,则每年平均的1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等效于未来10年中每年多计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用于产品研发,则不允许列入研发费用。当研发项目可以据实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当研发项目可以加计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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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免三减半”优惠已结束时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意味着未来10年每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5(万元),10年共计多缴纳所得税2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50×25%=37.5(万元)。
虽然选择1与选择2总计缴纳所得税数额相等,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1优于选择2,所以当“两免三减半”优惠已结束时,应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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