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推荐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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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宁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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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保险码、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造或者使用、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和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或者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会同门制定。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或者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