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造抗震鉴定报告办理 抗震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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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房屋改造抗震鉴定报告办理
行 业:商务服务 维修及安装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3
有些建筑在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这类建筑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简称乙类,学校、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等属于这类建筑。这类建筑房屋在改造、用途变更、维护之前必须进屋抗震,而进屋抗震,必须依据现场房屋结构检测数据。
而且,房屋抗震是找有丰富的房屋结构检测经验的房屋公司,因为现场情况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建筑外观能够迅速判断房屋结构形式,而做到这一点非经验丰富的资深工程是能做到,只有对房屋结构形式了然于心,现场的房屋结构检测才能有效率且减少复测的几率。
近期,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了好几项房屋抗震项目,其中一项在上海嘉定区,受检房屋为一体校运动训练馆,为一栋大跨度框架结构房屋。房屋总长度为43.5m,宽度为31.5m,总建筑面积约为2379㎡。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局部四层),(1~7)×(A~E)轴区域一层层高为9.6m,(1~7)×(A~E)轴区域二层层高为8.2m,室内外高差为0.6m,房屋建筑高度为18.4m。该房屋梁、柱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面板为现浇混凝土板和预应力空心板,屋面为空间网架结构,屋面板为现浇混凝土板和预应力空心板。
房屋结构检测目的:房屋抗震、房屋安全、为房屋后期改造提供技术依据。
虽然不同房屋项目的房屋结构检测的项目和内容大体差不多,但实际上现场房屋结构检测操作的水平决定了,有效数据获取的效率。经验丰富的地实地观测一番再根据图纸就能确定现场的房屋结构检测方案,并且不需要复测。因此,房屋抗震等需要进屋结构检测的房屋项目,是委托经验丰富的房屋公司。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抗震横墙的大间距,不应超过15m。
2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大比值(高宽比)为2.0。
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4 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或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100。
5 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6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7 教学楼、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
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1 抗震横墙大间距为9.6m。
根据《建筑抗震标准》G023-2009(以下简称“标准”),抗震的方法可分为两级,级是指宏观控制和构造为主的抗震能力综合,级的内容较少,方法简单,容易掌握有确保安全,当符合级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当有些项目不符合级要求,可在第二级中进一步判断。第二级是指以构造抗震承载力验算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的综合。它是在级的基础上进行的。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或者当抗震构造良好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这种方法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更紧密的联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两级的方法,用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的方法来解决建筑物中繁杂的抗震问题。
通过两级对房屋的外观质量、结构体系、材料强度、配筋构造、附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构的抗震能力。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标准》(G023-2009)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方法。
2、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小于30年;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标准》(G023-2009)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方法。
3、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2010)的要求进行抗震。
按照《建筑抗震标准》(G023-2009)对被检房屋抗震性能进行综合分析。幼儿园为乙类建筑,被检测房屋按8度进行抗震措施核查,按7度进行抗震验算。房屋原建造于1994年,现作为幼儿园使用,采用B类建筑抗震方法,按《建筑抗震标准》(G023-2009)的要求进行抗震。
10.1 抗震设防基本要求
抗震设防类别:乙类;抗震设防烈度:7度;抗震类别:B类;基本地震加速度:0.10g;地震分组:组;场地类别:Ⅳ类。
10.2 地基和基础
经检测,目前被检房屋无明显不均匀沉降和倾斜,上部结构无因不均匀沉降和倾斜产生的裂缝、变形等结构性损伤,根据《建筑抗震标准》(G023-2009)第4.2.2条第4款,可不进行其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