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平请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 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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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0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
计算概述
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2、医药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6、疾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7、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系数×赔偿年限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9、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如果责任认定按以前的规定处理,那么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是否出现矛盾?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赔偿标准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计算。这样的法律适用并不矛盾,并非《解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人身损害所作的进一步解释,而《民法通则》是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即只要行为不是发生1987年1月1日之前,适用该司法解释都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仅涉及利益调整,并非行为规范,因此,对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事故,对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处罚等应适用行为当时的行为规范,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赔偿标准,则适用新的利益调整标准,因为请求调整利益的时间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后。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在审理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同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具体应先确定机动车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再确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额,余额即为机动车方应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假设在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确定受害人的物质损害为50万元,机动车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50%,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则机动车方应赔偿2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8万元(假设其余部分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则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机动车方赔偿10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关通知机动车方向其交纳事故,然后逐笔支付给受害者或后,没有向受害人收集费收据或其他等凭据。后机动车方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已付超过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由,根据院与《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1日)第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机关预付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亦应当受理。)起诉的,被告应当是事故受害人还是机关?如果是事故受害人,诉讼请求应以整个事故的赔偿费用为诉讼标的还是单独对预付金额不服为诉讼标的?
、劫或者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人、劫人或者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劫人或者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人、劫人或者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