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碑推荐律师 绍兴车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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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绍兴车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方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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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保险码、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造或者使用、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