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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西城区厉害的刑事案件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03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刑事诉讼法》86条规定:“、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14条规定:、和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项原则的含义是:
1、诉讼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法律予以保护,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不仅如此,司法机关还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的各种行为,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如控告或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应当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怎么办取保?
在刑事拘留期间内,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能否获得批准,则还需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限长不能超过12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50条、51条、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另外,根据高《规则》37条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规定》63条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