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上海收购私募股权管理人
行 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21-03-02
泰邦金融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深圳。涉足于企业工商、服务、中后台操作等业务。公司拥有的会计师,律师、金融顾问团队,以知识与服务品质及速 度,为企业扩展及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及解决方案。
我司服务基金公司,有以下内容:1、代发基金首支产品(保壳);2、管理人登记备案协助;3、基照收购、转让;4、法人及风控等高管业务;5、出具法律意见书、商业计划书;6、公司异常解除;7、协会后台维护:资管系统、信披系统、备份系统;8、管理人产品通道;9、香港9号牌照申请与转让等外包服务。1另转让银行牌照,2公募基照转让,3基金销售牌照转让,4基金销售牌照申请,5港珠澳
构的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据了解,目前已有管理人在资管系统中收到了相应提示信息,要求在信披系统中完成备份后,再提交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协会对管理人日常合规运营的要求不断提升,各位管理人需要特别关注信息披露要求,按时做好信披,避免被列为异常机构,影响产品发行。
「易合规】提供解决方案,合规运营部分成立较晚的投资机构可能会被“拒之门外”。
业内人士表示,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未来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人作为双GP(普通合伙人)合作设立直投基金或将成为主流模式之一。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母基金的交易结构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因此保险资金投资母基金的模式尚待进一步观察。
机构反应不一
《征求意见稿》一周,多位受访人士表示,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对募资策略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增配险资LP的比例。“我们已经组建了相应的产业团队。”上海某PE机构人士告诉记者,管理保险资金需要一定的门槛,《征求意见稿》后,其所在的机构已经开始为此做准备。上海一家市场化母基金人士表示“和保险公司一直都有合作”。当记者问及《征求意见稿》后,募资策略是否会做一些相应的调整时,该人士则表示,每家保险公司的需求不一样,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诺承投资董事总经理曹龙认为,对于所有保险公司来说,《征求意见稿》大的利好是放开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行业限制,只是在原则上提倡稳健选择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同时做了一些原则性禁止规定。此外,对有能力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新办法降低了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门槛,偿付能力红线由原来的150%下降为120%,净资产由10亿元下降为1亿元。但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保险的投资团队应有3个以上退出项目记录,倡议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股权投资团队。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日前发文表示,对母基金投资标的的限制,抛弃了“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分类方式,采用新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实践中需要排除掉利用SPV等投资载体进行项目投资被认定为母基金的情形。
泰邦金融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深圳。涉足于企业工商、服务、中后台操作等业务。公司拥有的会计师,律师、金融顾问团队,以知识与服务品质及速 度,为企业扩展及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及解决方案。
我司服务基金公司,有以下内容:1、代发基金首支产品(保壳);2、管理人登记备案协助;3、基照收购、转让;4、法人及风控等高管业务;5、出具法律意见书、商业计划书;6、公司异常解除;7、协会后台维护:资管系统、信披系统、备份系统;8、管理人产品通道;9、香港9号牌照申请与转让等外包服务。1另转让银行牌照,2公募基照转让,3基金销售牌照转让,4基金销售牌照申请,5港珠澳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股东具备条件
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五)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