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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保护伞刑事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24
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 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5、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6、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那么如何收集辩护证据?由于指控和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控诉机 关,辩护证据是相对于控诉证据而言的,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收集辩护证据是有针对性的,即针对控诉证据所提出的问题或存在的疑点进行收集。
将被害人诱至犯罪现场对其强制禁闭以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劫罪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范围
(二)跨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
对侦办跨区域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司法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理案件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管辖,不再自行移送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案件,必要时可由商和管辖。
(三)孕妇、哺乳期妇罪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贩卖、运输案件,查获地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批准,移送其居住地办理,查获地应继续配合。
先后转化为劫罪的,应认定具备“劫”情节
被告人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劫”。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劫的不属于“劫”
本案中,被告人明**深夜进入李冬林的卧室进行劫,在形式上符合“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与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进入其继父李**卧室实施的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劫”。
收受但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并改动密码并长期将该卡存放于租用的保险箱内,直至案发被查获时,虽然未实际支取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也已终了,已经构成受贿罪。
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