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ISO14001认证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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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4
公司运作以来,已与国际国内认证机构如:TUV、DNV、BV、SGS、UL、ITS、VDE、CQC、CCS、AQA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短时间拿到。
GB/T 24001—2004/ISO 14001:200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与华、李燕、王顺祺、刘克、陈全、张天柱、黄进、糜建青、史春洁、陈建伟。
本标准 1996 年发布,2005 年修订。
引 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来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
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绩效。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
都在相继制定,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律和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纳入组织整体的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
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这些要素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
织实现其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
改变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组织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来制定和实施
方针与目标。本标准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
如图 1 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组织中各个层次与职能的承诺,特别是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
体系可供组织制定其环境方针,建立实现所承诺的方针的目标和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改进环境绩效,
并证实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和经济需求
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示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组织(3.16)依据其环境方针(3.11)规定的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
3.10
环境绩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组织(3.16)对其环境因素(3.6)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注:在环境管理体系(3.8)条件下,可对照组织(3.16)的环境方针(3.11)、环境目标(3.9)、环境指标
(3.12)及其他环境绩效要求对结果进行测量。
3.11
环境方针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高管理者就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正式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注:环境方针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环境目标(3.9)和环境指标(3.12)提供了一个框架。
3.12
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target
由环境目标(3.9)产生,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须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
(3.16)或其局部。
3.1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4
内部审核 internal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定组织(3.16)对其设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满足程度的
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注: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对于小型组织,独立性可通过与所审核活动无责任关系来体现。
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
[GB/T 19000 一 2000,3.6.2]
注:此术语在 GB/T 19000-2000 中为“不合格(不符合)”。
3.16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机构、社团或其结合体,或上
述单位中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7
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为消除潜在不符合(3.15)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污染预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3.7)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
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注:污染预防可包括源削减或消除,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更改,资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
循环、再生和处理。
3.19
程序 procedure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注 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 2:摘编自 GB/T 19000—2000 的 3.4.5。
3.20
记录 record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从事活动的证据的文件(3.4)。
注:摘编自 GB/T 19000—2000 的 3.7.6。
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组织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确定如何实现这些要求,并形
成文件。
组织应界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并形成文件。
4.2 环境方针
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在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确保其: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包括对遵守与其环境法律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与要求的承诺;
d)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f) 传达到所有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
g) 可为公众所获取。
管理评审
检查
持续改进
GB/T 24001—2004/ISO 14001:2004
注:本标准基于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的运行模式。关于 PDCA 的含意简要说明如下:
——策划:建立所需的目标和过程,以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所期望的结果;
——实施:对过程予以实施;
——检查:根据环境方针、目标、指标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过程进行监测和测量,并报告其结果;
——改进: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
许多组织通过由过程组成的体系以及过程的相互作用对运行进行管理,这种方法称为“过程方法”。GB/T 19001—2000
提倡使用过程方法。由于 PDCA 可以应用于所有的过程,因此这两种方法可以看作是兼容的。
图 1 本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 (EMS) 模式
本标准第二版的修订重点是更加明确地表述版的内容:同时对 GB/T 19001 的内容予以必要的考
虑,以加强两标准的兼容性,从而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附录 A 和正文第 4 章的相关条目采用了对应的序号,如 A.3.3 对应 4.4.3,其内
容都是关于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论述,A.5.5 和 4.5.5 的内容都是关于内部审核等。另外,还在附录 B 中
给出了 GB/T 24001—2004 与 GB/T 19001-2000 之间相近技术内容的对应关系。
本标准规定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能够用于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或注册)和
(或)自我声明。本标准和用来为组织建立、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
重要区别。环境管理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有些还具有与竞争意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对本标准的成
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组织已建立了适当的环境管理体系。
其他一些标准,特别是 ISO/TC 207 制定的关于环境管理的各种技术文件,提供了环境管理支持技术
的指南。对其他标准的参阅仅用于获取信息。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须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的组
织,可参阅 GB/T 2400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