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房屋改造抗震鉴定收费标准 抗震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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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维修及安装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24
抗震检测内容及过程
1)主要检测参数有:
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
2)非现场检测项目有:
a.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中,混凝土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b.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
c.木结构构件检测中,木材顺纹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试验,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
3)检测过程:
1、收集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补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全面检查和记录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3、调查分析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
4、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5、一般房屋应按《建筑抗震标准》G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笔者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房屋检测及抗震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首先,国家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要求。
1.中华国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抗震: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抗震。 经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检测。
2.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标准》(GB20023-2009)第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的建筑。
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检测为房屋抗震,根据相关规定,针对被检房屋的实际状况,本次房屋抗震检测主要内容如下:
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历史沿革。
2.收集、补充、核对房屋的建筑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平面布置图。
3.测量房屋现有的倾斜及不均匀沉降。
4.房屋完损状况现场检测。
5.荷载调查。
6.抽样检测材料的力学性能。
7.抗震构造分析。
8.结构验算和分析。
9.检测结论及建议。
检测依据: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
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4、《危险房屋标准》(JGJ 125-2016)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5年版)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年版)
9、《建筑抗震标准》(GB 50023-2009)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11、检测合同及相关资料
建筑抗震标准-总则
1.0.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要求的建筑,应按的规定进行。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
1.0.4现有建筑的抗震,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