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酒店房屋抗震鉴定方案在线咨询 抗震能力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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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维修及安装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24
对于抗震的要求越来越高,一般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建筑。什么情况下建筑物应当进行抗震?下面是带来的关于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抗震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未经抗震设防或抗震加固的;
未经正式设计进行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大型设备的;
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设防烈度提高两度以上(含两度)地区的重要工程;
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命线工程。
抗震采用的设防烈度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抗震工作应当由有相应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经应加固的现有工程,应当按照加固技术规程进行加固。
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对应当加固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期限完成。
上海地方法规和规程有两处提及抗震的相关要求。
1.上海市人 民政 府令第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要求规定。“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并根据抗震性能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J10016-2014)第14.0.1条亦提出了房屋抗震的相关要求。“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层时,必须按改建、扩建或加层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抗震,并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另外别的规范也有提及,任何对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结构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综上所述,房屋在改造过程中,如果涉及结构改动或使用功能变化以及对房屋抗震性能有影响的改动时,均应按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的房屋抗震性能检测和。以后在客户提及相关房屋检测及抗震问题时,就可以有很好的解释依据了。
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检测为房屋抗震,根据相关规定,针对被检房屋的实际状况,本次房屋抗震检测主要内容如下:
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历史沿革。
2.收集、补充、核对房屋的建筑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平面布置图。
3.测量房屋现有的倾斜及不均匀沉降。
4.房屋完损状况现场检测。
5.荷载调查。
6.抽样检测材料的力学性能。
7.抗震构造分析。
8.结构验算和分析。
9.检测结论及建议。
检测依据: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
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4、《危险房屋标准》(JGJ 125-2016)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015年版)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年版)
9、《建筑抗震标准》(GB 50023-2009)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11、检测合同及相关资料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笔者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房屋检测及抗震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首先,国家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要求。
1.中华国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抗震: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抗震。 经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检测。
2.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标准》(GB20023-2009)第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