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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登记机关要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实现与有关的信息互联共享。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
明确外国投资者主体明。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明或者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明文件为中华共和国外国人居留的,无需公证。
明确港澳台投资者主体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明或者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明为当地性居民、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明且无需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