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路灯的布置主要是包括路灯的间距、路灯的安装,路灯的高度以及灯具的照明亮度。路灯的合理布置对提高亮化照明效果起着关键作用。在综合考虑路况、路面反射特性的同时,应充分发挥照明器具的配光特性,使布局尽量合理。
防雷,接地保护系统:
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工作接地、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公用接地体,采用人工接地体,接地电阻R<4欧。变压器中性点、灯杆体外壳、电缆保护钢管、控制箱及所有金属支架、外壳均应有良好接地。路灯利用每一灯处镀角钢作重复接地极,并设一条通长扁钢做水平接地体,重复接地电阻小于10欧,为防雷电波侵入,进出埋地变的金属管道均需与箱式变接地装置连接,以防雷电波侵入。
市政道路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LED光源或金属卤化物灯。
(2)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LED光源或高压钠灯。
(3)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LED光源、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LED光源、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