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找交通事故保险律师收费标准 口碑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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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7
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救情况赔偿本条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车辆质押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被质押后,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和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质押权人因车辆质押仅取得对车辆的占有权,并无使用权。因此,在车辆所有人并未授权质押权人使用其车辆时,质押权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所有人授权质押权人使用其车辆时,则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以。赔偿金是对赔偿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赔偿人不是已经的车辆所有人,而是其具有民事能力的近亲属。因为对于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因而也不存在对针对死者的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事实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因此,赔偿金是死者家属的财产,并非死者的遗产。
根据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如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少于加害人已经预付的金额时,加害人以不当得利起诉受害人返还多付款时,是否多付涉及责任分担比例、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的确定等实体问题,如果受害人不配合举证或不应诉,能否在该案中对此问题直接作出裁判?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