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工作(审查单位经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咨询合同等与工程有关的规定等电子版文件)
1) 招标阶段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委托方完成备案审核计划
2) 配合委托方审查施工招标文件
审查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② 合同条件
③ 合同协议条款
④ 合同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⑤ 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现场自然条件、现场施工条件、各工种采用的技术规范。
⑥ 招标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书
⑦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审查表。
3)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文件范本》规定,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编写应注意明确下述问题:
① 说明评标原则和评价办法。
② 招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可调价格。工程量不能准确算出的项目,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③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计价原则,结算原则,采用的规范。
④ 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⑤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⑥ 对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验的工程,应补偿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在文件中应该明确处罚的条款。
⑦ 文件中应明确保险金的金额(不超过造价的2%,不超过80万元)提交履约担保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
⑧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应明确各材料型号,交货地点,及结算扣款方式。
⑨ 工程量清单应该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500-2008)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划分,计量单位,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审查咨询单位报审的工程量清单审核完后,正式发给委托方提供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根据备案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4.2、工程造价司法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1)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要求(包括时限)、简要案情、材料。
(4) 造价鉴材料及依据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5)司法机关委托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条件或与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6)受理主体及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2)受理方式: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委托受理协议》。
4.1招标文件审核工作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 委托单位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2.审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委托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4.2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委托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咨询公司项目组提供;
2)咨询公司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3工程造价司法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依据审查——签订司法协议书——确定人——进行——审核初审结果——发送书(或者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 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机构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的条件 委托事项的用途及要求合法,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司法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业务范围的;
B、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要求不符合司法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E、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的条件:
A、原司法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执业的;
B、原司法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的;
C、原司法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E、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需要重新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委托的司法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机构。
(二)、依据审查 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协议书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构决定受理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协议书。
在司法协议书应当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的要求;
4、委托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过程中双方的、义务;
7、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四)、确定具体的司法人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司法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本机构中具有该事项执业的司法人进行。委托人有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人进行。
(五)、进行司法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进入了司法的中心程序。在此只要严格按照司法的基本准则,依据合法有效的依据,这样就可以做出初步的结果,进入到下一程序。
(六)、审核初步结果 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司法实行人负责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一个被选中的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必须对结果负责,因此初步结果出来后,需要进行仔细的复核(这种复核不仅是数据、依据的复核,还包括程序的复核),以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性。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完成后,司法机构可以专人对该项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七)、发送书(或者报告)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司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文书。这里要注意,文书送达委托人后,需要委托人出具签收,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八)、归档保管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机构完成委托的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文书以及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造价控制的思想、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
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建设项目实施的控制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同完成,涉及技术、经济、组织和合同等方面内容,它包括三个步骤:即确定目标标准、检查审核、纠正偏差,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应以事前控制为主,即在项目投入初期就开始,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是以合理确定为基础,有效控制为核心。把项目的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资金,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①设计阶段的审查目标:把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提供意见。
②招标阶段审查的目标:通过对招标文件、工程清单、拦标控制价的审核,公平合理确定控制拦标价。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③竣工结算的审查控制目标:依据竣工结算资料,公平、公正、合理真实反映工程实际造价。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终不超批准的投资限额(如出现超投资情况应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