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 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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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潮州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29
本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在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内相互认可,广泛应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共和国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1、1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2、1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3、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4、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5、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6、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7、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2、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
3、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4、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共和国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直属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微生物发酵、生物、食品添加剂、防霉防虫和食用菌等领域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经认定批准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