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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之三: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之四: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工非正式员工。正式职工是指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其实就是劳务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明,代表劳务单位在某个劳务行业可以经营业务的范围。由于劳动服务不同于其它行业,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必须要有资质才能经营。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者与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制度,是现在很多企业应用的一种用工模式,这个模式从西方引进后,本来是作为过渡性政策的,国家这个政策的初心是好的,也是保护劳动者的。很多企业认为这个模式对自己有利,选择性利用了其中对企业有利的部分,“歪用”成目前普遍流行模式。用人单位本意就是两点:用劳务工的成本最低、没有管理责任的累赘和负担,总之,就是省钱又省心。那么,劳务派遣关系到底怎么描述呢?举例说明:大海公司要设立食堂,需要厨师、服务员100人。如果招正式工(俗称,规范叫法是合同制员工)100人,就要同工同酬,还要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成本每月每人8000元。而且招正式工,要签劳动合同,承担各种劳动关系的法律义务,比如员工的生老病死、、慰问等等,非常麻烦,还费钱。大海公司找到小河(化名)劳务公司,两者协议:由小河劳务公司招100人,到大海公司(用人单位),整体承担食堂运行。约定月薪3000元,加上提成管理费,再加上各种保险、培训,外加一点福利费,每人成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