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_宁夏单位劳务派遣公司
价格:10.00起
劳务派遣不可避免的弊端:
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中以外地人员居多,因此为了能够让他们安全安心的工作,就需要为他们安排合适的住所。然而,随着近年来劳务派遣人数的快速增加,无法在短期内满足快速增长的劳务派遣需求。而事实上,住宿配套设施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引进外地人才的步伐,因此对外招收劳务人员以及对外招揽人才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动者与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动单位,不得经营新的业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除了要载明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以外,还需要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单位应该与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期间,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