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被辞退,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是为什么呢?
一是理念问题。很多人把劳务工当作“临时工”,有活让你干,没活让你走。新的劳动合同法早就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了。老张不是小河劳务公司的“临时工”,而是合同制员工,与小河公司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小河公司有责任和有义务,给劳务工上,辞退时要给予补偿金。
二是弱势问题。劳务公司说到底就是“皮包公司”,可能就几个人管管工资、管管,啥也不会管你,当然也没能力管你。因为这100人,常年就在大海公司里工作,与劳务公司联系很少,仅仅是一点工资关系而已。劳务公司不想承担管理责任,只想赚劳务工的钱。三是麻烦问题。虽然劳务工只要去申诉,胜算概率很大。但,劳务工的工资很低,要补偿也没有多少钱,比如,老张十年才补偿3万元。很多劳务工流动性很强,等不及,也拖不起,不愿意招惹这些麻烦。劳务公司就抓住了这个“怕麻烦”心理,坚决不给补偿,让你空手走人。
降低劳动力成本通过劳务派遣降低劳动力成本,实际就是通过同工不同酬、通过制造一批“二等员工”来降低劳动力成本。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工”和“酬”的内涵外延不明确,从而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工同酬”的“工”是指岗位还是绩效、工作能力?相同岗位,但是拥有不同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发给不同的酬劳就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吗?“酬”的范围又是哪些?因此,《劳动合同法》颁布仅一年后,上海就轻而易举地以“司法解”的形式变相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动单位,不得经营新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工非正式员工。正式职工是指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