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_包头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公司
价格:10.00起
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时需要注意:
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在到期后要应该尽快进行续签,从而可以督促公司及时与劳动者进行续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频繁的更换公司同一劳动者,在交接过程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事宜易发生纠纷,劳动者也会因向多家公司主张困难转而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者与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协议和劳动合同怎么签?
答: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完成实际的用工合作,至少需要签订两种协议,一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少是2年;二是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明确管理费用、具体职责等双方的义务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
劳务派遣的“利”有哪些
针对企业需要灵活用工的好处;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有利于企业聘用贤人劳务派遣的
“弊”有哪些?存在个别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一定要选择资质齐全的劳务派遣公司。;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企业不愿意给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对于员工的住宿也很难有保障。;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关于责任问题没有切实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