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小规模企业税务筹划 五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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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企业日常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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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
注: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减免税政策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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