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石家庄建筑设计院
行 业:房地产 房产开发 建筑模型设计
发布时间:2021-01-28
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或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确定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时,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文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共确定了165条强制性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9%。尽管在编写条文和确定强制性条文时注意将强制性要求与非强制性要求区别开来,但为保持条文及相关要求完整、清晰和宽严适度,使其不会因强制某一事项而忽视了其中有条件可以调整的要求,导致个别强制性条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要求。对此,在执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如果某一强制性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确定,如本规范第4.4.2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布置和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罐数量、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