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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刑庭刑事辩护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28
取保候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被批捕之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申请并不必然会获得批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到个案,脱离个案来回被批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不严谨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和等司法对未被批准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行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办案在接收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社会危险性及羁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一、“从宽”的适用应有界限,重罪、累犯等不宜“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规定的自首从宽相同,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二、侦查阶段可撤销案件是借鉴国外经验
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借鉴了国外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案件,经过的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也可以经过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犯罪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三、获被害人谅解是重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文件的;
(四)使用虚产权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的。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制度和公有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目的。
故意罪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是公民人身中基本、重要的,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种,谋财型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劫案件、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型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的案件。包括私仇案件、社会案件等。
第三种,型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的犯罪事件。包括案件、案件、恋爱纠纷案件、性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案件:有精神病案件、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的案件等。
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