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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天通苑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23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农村的房屋相对与城市的商品房住宅,在流转上具备更加严格的条件。在实践中当合同无法履行、购房人主体资格不具备等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当房屋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后,利益受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取赔偿呢?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种赔偿模式:
1、不赔偿买受方的损失 当买卖双方都明知交易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出售方无需赔偿买受方的损失。《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全额赔付买受方损失 如果是卖房人出于房价上涨等原因为获利而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得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对买房人所做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房屋增值的损失。
3、赔付买方部分损失 当买方与买方共同存在错误的时候(如买方中途反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认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
赔偿标准又是怎样估量的呢?
1、征收形式 如果房屋是被征收,补偿标准需要参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法院根据损失的范围参照部门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出售方了安置补偿款,需要将其中的部分直接赔偿给买受方。对于调产安置,可以根据安置房的市场价与优惠价直接的差价来分配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
2、双方买卖形式 房屋的增值利益以纠纷时房屋的市场价与双方买卖时的差价参考数额。当然,如果是由于买方对房屋装修、维护等使得房屋增值,这部分的增值利益全部归于买方。
3、多方买卖形式 如果房屋所有者一房多卖,房屋的三人又正好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有效,作为没有买到房屋的买方,只能向原房主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买受方(如果了房屋情况下可以)的获利额。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