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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认证若获证组织希望在认证证书期满后仍继续保持认证,则应在认证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本机构提交再认证申请。 再认证过程与初次认证过程基本一致。再认证的策划将考虑获证组织及其服务在上一认证周期的绩效水平。再认证的抽样应覆盖获证服务的范围。针对认证结论为颁发认证证书的项目,本机构将向申请组织颁发服务认证证书(见附件1),并按照信息通报的相关要求,向国家认监委进行通报。针对不通过认证决定的项目,本机构将向申请组织发放《不予注册通知书》,以说明认证不予通过的理由。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管理,应符合《服务认证须知》的相关要求。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的评价依据为: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申请组织(简称:申请组织)的服务能力应满足GB/T 27922-2011 第5 章所规定评价指标的要求,并且按照第六章方法所评价的结果应满足达标或以上的级别。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过程包括以下环节:a) 认证申请;b) 申请受理;c) 评价策划;d) 服务评价(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价);e) 认证决定;f) 颁发证书;g) 获证后监督。3.2 认证申请3.2.1 制造、销售有型产品或提供无形产品(服务)的组织,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商品售后服务认证:a)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b)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资质(适用时);c)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和其他规范要求;d) 在一年内未发生与服务有关的重大事故或投诉。3.2.2 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包括:a) 《服务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b) 拟认证服务和所涉及产品的信息;c) 总部和分场所(服务网点)基本信息;d) 申请组织符合认证申请及认证评价依据的相关要求的声明;e) 申请组织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f) 申请组织信息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若获证组织未能通过监督评价,本机构将根据具体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实施补充评价;b) 降低认证等级;c) 暂停认证;d) 撤销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