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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不同的器官均会有一个共振频率,当外界振动频率接近或等同人体器官固有频率时,将发生共振,小则影响人体舒适性,大则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特别是如果人体长时间处于这种振动下,将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同时低频振动不像噪声一样那么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其潜在的危害更大。由于人体器官的多样性,各个器官的共振频率均不完全一样,因此振动的计权要远比噪声的计权多样铁路环境振动测量TB/T 3152-2007 铁路环境振动测量规定了铁路环境振动测量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受铁路环境振动影响区域的环境振动现状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振动对建筑物结构和设备影响的测量。随着城市地铁等轨道交通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振动和噪声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对室内产生的振动噪声测试则是有效评价轨道交通振动噪声对人影响的首要任务。轨道交通运行时,其振动和噪声主要是通过结构传播,因此测试轨道交通振动噪声主要是测试轨道交通运行产生的振动和结构噪声两个方面。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