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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评审准备1.3.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和非歧视性的原则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实验室按其工作性质又可分:为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是指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是指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认可对象任何愿意获得中国的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认可。⒈3.3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⒈3.4 需要时,CNAS 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实施原则实验室自愿申请认可,认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满足要求的实验室将获得。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