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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总要求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5.5 维修质量管理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3.2维修 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3.3再充装 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