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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房屋检测、市政检测、工业检测和勘察测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并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会的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可,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上海市房屋修建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工程改造与加固分会会员、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会、同济大学校友产业创新联盟理事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户外设施检测机构。有的专家团队,的检测设备和前沿的核心技术,为机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 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 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9 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011 的规定,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 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2 软弱土地基及 8、9 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 抗震承载力验算。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 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和 0.30g 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采用。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本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置合适资源,保持独立、公正、诚信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依法从业、独立公正从业、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