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30000.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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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国家质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出公告(2013年第52号),自2013年4月23日起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心电图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器、人工心肺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橡胶避孕套等8种医疗器械产品不再需要实施强制性CCC认证管理。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