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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时需要注意:需要谨慎的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从而选择一些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在进行签订相应的劳务派遣协议。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的时候,具体内容应包括岗位和人员数量、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这方面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由于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材料。工怎么定位,薪酬待遇怎么给?答:同工同酬。前者我们说到工只允许在性和替代性岗位范围内使用,是不是意味着,用工单位可以随意定义工,设置不同的薪酬待遇?记得有一年端午节,正式员工每人发放200元端午福利,新来的一批劳务合同工却没有发放。很多员工找上门来,愤愤不平,认为不公,消极怠工。最后,为了保证生产,企业还是满足了他们的诉求,同意发放。这还是在2014年之前发生的事情了,通过这件事可知,很多企业在劳务派遣工的定位和待遇上还是存在很多认识的误区的。根据法规,被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被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应该由用工单位和单位结算,然后由单位直接发给劳动者。被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