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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可以节约固定人力资本。因为用工模块和成本都有了可预见性,故这一方面的人力资本是显而易见、相对固定化的,但是也不排除其他一些服务采购浮动性成本的上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岗位和人员数量、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工怎么定位,薪酬待遇怎么给?答:同工同酬。前者我们说到工只允许在性和替代性岗位范围内使用,是不是意味着,用工单位可以随意定义工,设置不同的薪酬待遇?记得有一年端午节,正式员工每人发放200元端午福利,新来的一批劳务合同工却没有发放。很多员工找上门来,愤愤不平,认为不公,消极怠工。最后,为了保证生产,企业还是满足了他们的诉求,同意发放。这还是在2014年之前发生的事情了,通过这件事可知,很多企业在劳务派遣工的定位和待遇上还是存在很多认识的误区的。根据法规,被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被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应该由用工单位和单位结算,然后由单位直接发给劳动者。被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劳动者。